1、成品销售记录包含什么项目?
答:每批成品均应有销售记录。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产品的售出情况,必要时能及时全部追回,销售记录内容包括:品名、剂型、批号、规格、数量、收货单位和地址、发货日期、序号、检验报告单号。
2、销售记录保存期多长时间?
答: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。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,销售记录保存3年。
3、药品退货回收记录包含什么内容?
答:退货收回记录包括:序号、品名、批号、规格、数量、退货和收回单位及地址、退货和收回的原因,退货和收回的日期,处理意见。
4、因质量原因退货怎样处理?
答:因外在质量原因,如包装损坏、数量短缺或销售积压等的退货和回收的药品,由质保部门进行检查后确认无内在质量变化,做出返工处理决定,进行返工。返工的产品,其批号必须加上返工标识,并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,签收检验合格报告单后,才能进行再销售。因内在质量变化原因的退货和收回药品,应在质保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,涉及其他批号时,应同时处理。
5、销售人员能代销别的企业产品吗?
答:不能。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:药品销售人员不能兼职其它企业进行药品购销活动。违反规定的,处以警告或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。因此,销售人员只能销售本企业产品。